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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乡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
2013-10-31 10:39  

新乡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

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,保证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审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,根据《新乡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暂行办法》(新政办[2012]156号)的要求,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 新乡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(以下简称“事评领导小组”),负责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、指导、监督工作,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事评办”),办公地点设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

事评办组织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评委会”)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。

 

第二章 评委会的组建

第三条 市事评办具体负责组建评委库。

评委库在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相关在职工作人员中产生。评委经各单位推荐,由市事评办进行资格审查,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后,报市事评领导小组批准。

第四条 评审前2天,由市事评办从评委库随机抽取奇数个委员组成评委会(其中主任委员1名、副主任委员1-2名),一般在15人以上,成员名单不得对外泄露。因故不能参加评委会的人员,按抽取顺序递补。

 

第三章 人员构成

第五条 评委应由相关单位的在职人员担任,组成人员应充分体现“独立性、高层次、权威性”的原则。各单位参加评委会仅限1人。

第六条 评委资格:

(一)必须熟悉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审政策和评审标准;

(二)人品正直、公道正派、诚实守信,无个人不良信用记录;

(三)从事事业单位法人相关监管、信用研究2年以上,能够及时掌握事业单位法人的信用状况,业务能力强;

(四)不在参评事业单位法人内部兼任职务、参与内部管理或参与利益分配,没有直系亲属在参评事业单位法人内部工作;

(五)与参评事业单位法人无合同或诉讼纠纷;

(六)评委个人利益与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之间没有明显关联。

 

第四章 评委会的职责与权利

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:按照《暂行办法》和《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考核细则》(以下简称“《评定细则》”)制定的评审条件,仔细审核评审对象的申报材料和相关征信材料,对评审对象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。

评委会负责解释评审结果,并承担相应责任。

第八条 评委会在评审过程中,有权要求被评审对象补充、完善评审材料,必要时可要求被评审对象的法定代表人到场当面考核,有权拒绝评审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按评审程序申报的参评对象。

评委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支持其参加评审工作,为评委参加评审会议提供必要条件。

 

第五章 评审原则

第九条 客观、公正的原则。评审工作以《暂行办法》和《评定细则》规定的评审条件、评审对象的申报材料和相关部门的征信材料为依据,对参评对象做出客观、公正的评价。

第十条 民主评议的原则。坚持民主程序,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,一人一票。评委会委员一律平等评委在原单位的职务不得影响评委会的工作。

第十一条 独立评审、责权统一的原则。评委会根据市事评办的部署开展工作,独立进行评审,实行评审工作责任制。

 

第六章 评审程序

第十二条 评委会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:

(一)进行业务培训。评审前组织全体评委学习《暂行办法》、《评定细则》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,掌握评审条件和文件精神。

(二)审查评审材料。评委应认真仔细地审阅每份材料,如发现有弄虚作假、骗取奖励和瞒报不良信用记录的,应提出退回申报材料、重新申报的意见。

(三)进行综合评议。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指定的评委对评议情况进行记录。

(四)表决。表决前,主任委员提名或民主推荐2名评委为监票人。主任委员确认会议符合规定人数,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才能生效,即进行记名投票表决,当场记票,复查无误后确认结果。评委同意票数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可视为通过。

(五)宣布表决结果。主任委员和监票人在汇总票上签字。主任委员在征求评委无查询要求后,宣布表决结果。

(六)整理归档材料。评委会评审结果经确认有效后,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评委整理出评审会议记录,主任委员和有关人员应在会议记录、汇总票等文件上签字。

(七)办理有关手续。主任委员应在《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审表》中写出评审结论并签字,同时加盖评委会印章。

(八)总结评价工作。评审结束后,主任委员要组织评委对评审工作进行总结。

(九)所有评审记录、会议记录、表决结果等,由市事评办密封保存一年。

第十三条 缺席或中途离会未参加评审全过程的评委不得投票,评委不得委托投票或者补充投票。

评审结果无论通过与否,必须填入《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》。

第十四条 市事评办将评委会的评审结果上报市事评领导小组审批。待批复后,将正式评定结果对社会进行公示。公示期为30日。在评审和公示期内,如接到有关参评对象失信行为的举报,由市事评办受理,并由评委会复核,再报市事评领导小组审批。

第十五条 公示期内,如果参评对象对评定结果有异议,可以向市事评办提出申诉,由市事评办进行初步调查核实,对申诉内容属实的,由市事评办将申诉材料和调查核实材料提交评委会复核,再报市事评领导小组审批。

第十六条 公示并报请政府同意后,由市政府向A级信用等级事业单位法人颁发牌匾。参评对象应将评审结果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。

评审未通过单位或者政府不予批复单位的评审材料,凡属原件的退回申报单位;凡涉及有关组织核查、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,包括评审表,由市事评办保存一年后销毁,不退回申报单位。

第十七条 评委会的工作期自市事评领导小组下文成立之日开始,到评审结果批复之日结束。如有临时评定工作,市事评办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奇数个评委组成临时评委会。

 

第七章 评审纪律与监督

第十八条 市事评办负责受理单位、个人的举报和参评事业单位法人的申诉。

第十九条 评委应按要求准时参加评审会议,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;自觉遵守评审纪律,保守评审秘密,不得对外泄露评委名单和评审工作中的有关情况。

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全封闭进行。评委在评审期间,未经批准不得对外联系,严禁和评审对象联系,严禁私自接受未经审查批准的评审材料。

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执行评审条件、违反程序和评审纪律,超越评审范围和权限、不能保证评审质量、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评委,视问题性质及其程度,采取限期纠正、取消评委资格、通报批评、建议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等处理措施。

第二十二条 对评审材料审核不严,包庇、纵容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,追究其责任,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行政处分。

对违反评审条件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而获得信用等级的单位,一经查实,即予撤销,收回牌匾,重新确定其信用等级,并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(单位)予以严肃处理。

 

第八章 附则

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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